2月23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正式出炉,考生可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00-3月24日下午16:00登录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具体简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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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学院在2022年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科学选才、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3294,浙江省招生代码:0119。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八条就学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第九条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年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招生计划
第十条2022年学院“三位一体”招生计划为80人。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报考条件与报名方式
第十一条报考条件
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相关专业的身体和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综合素质评价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P等(含)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均为D等(含)以上,满足各专业2022年选考科目要求,可申请报考。
第十二条报名方式
1.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2.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3月1日上午9:00-3月24日下午16:00;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http://zsbm.zufedfc.edu.cn:8080),根据网上提示完成报名信息、自我介绍等各环节报名事项,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后打印。
3.申请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拍成照片(须为jpg,gif格式)在报名系统指定栏目提交(无需邮寄),考生在上传申请材料图片时须确保电子文件清晰可读:
(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网上报名后系统中直接打印,本人签名,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3)高中阶段各类获奖证书原件;
(4)能体现个性特长的其他证明材料;
(5)自我介绍(不少于800字)。
(6)诚信承诺书原件(须本人签名)。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书面评审
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于2022年3月25日-4月2日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书面评审实施细则》,主要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获得的荣誉与奖励以及中学阶段综合表现情况等方面确定书面评审成绩。根据书面评审成绩择优确定进入综合测评环节的考生名单,并在学院官网上公布。进入综合测试环节的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的7倍(同分带入)。
第十四条综合测试安排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按时在报名系统填报个人防疫情况,按时来校参加综合测试。
(1)测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4月16日(具体测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地点: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综合测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具体内容如下:思维反应能力;想象创造能力;专业学习潜力;职业适应性。
第十五条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认入围考生名单,在学院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六条重要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22年3月1日上午9:00-3月24日下午16:00;
2.书面评审:2022年3月25日-4月2日;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2022年4月2日-4月13日(逾期未缴费的考生作放弃测试资格处理,学院不接受现场缴费);
4.准考证打印: 2022年4月10日-4月16日;
5.综合测试:2022年4月16日(具体测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2022年4月23日。
录取办法
入围考生须参加2022年高考。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录取中进行。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时须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填为第一院校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章程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专业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均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成绩核算: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计2分。我院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成绩等级,其中(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科目中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自选综合不计分。
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位次先后排序。
第十九条专业投档办法:学院按总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时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学院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条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二十二条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按规定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与我院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费用一致。
第二十四条通过“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与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享有同等的院内政策。
附则
第二十五条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院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及时关注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学院组建“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对报考考生申请材料的书面评审,负责开展面试的出题及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监督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学院纪监审办公室为“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3-87571529。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4408
联系电话:0571-87571500/87571557
传真号码:0571-87571553
电子邮箱:dfzsb@zufedf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zufedfc.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报名系统网址:http://zsbm.zufedfc.edu.cn:8080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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