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考命题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落实我区《关于推进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18号),加强基础教育高质量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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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改进学校育人和教育评价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构建科学公正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高考综合改革有效衔接,全面建设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五育并举。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双减”要求,提高育人质量,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体系。
(二)公平公正。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改革体制机制,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持续推行“阳光招生”,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分级管理。自治区统筹管理,以盟市为主实施,盟市、旗县(市、区)协同推进,在报名、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有序衔接。
(四)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考试科目设置、命题管理、组织实施、录取方式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协同推进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师资等各环节配套改革,促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三、改革目标
确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健全组织规范、程序合理、结果公正、监督有力、保障到位的考试招生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教育公平。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开始启动,到2025年全面实施;不断形成具有自治区特点,体现科学教育质量观,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既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终结性考试,又是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两考合一、一考多用”,考试结果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初中学生毕业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1.考试对象。各盟市根据学生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的一致性、连贯性以及其他条件的符合程度,明确应届生、往届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具体条件。
2.考试科目设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设定的国家课程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少数民族语文作为地方课程科目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期进行。
3.考试方式。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
地理、历史和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
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采用纸笔考试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体育与健康科目包含体育与健康知识、日常参与情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等内容,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采取纸笔考试(与生物科目同卷),其他内容考试具体方式由自治区另行规定;
艺术、信息科技、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试(考查)方式。信息科技科目采用计算机测试的方式,劳动科目采用综合评定的方式,综合实践活动科目采用日常体验考查的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盟市制定。
4.考试分值和时长。
(1)各科目分值。语文、数学、外语各100分,其中外语含听力10分;道德与法治50分、历史50分;物理70分(纸笔考试60分,另加实验操作10分)、化学50分(纸笔考试40分,另加实验操作10分);生物学30分(卷面总分40分,其中含体育健康知识10分)、地理30分;体育与健康80分,其中体育与健康知识10分(与生物学同卷)、日常参与情况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七、八、九年级各占15分共45分、专项运动技能测试20分;少数民族语文80分。各科目考试总分值为660分(参加少数民族语文考试的考生总分值为740分)。
(2)考试时长。语文120分钟,数学、外语(含听力)各90分钟,道德与法治、历史同考不同卷共90分钟,物理、化学(均不含实验操作)同考不同卷共90分钟,生物学、地理同考不同卷共60分钟,少数民族语文90分钟。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长由盟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考试命题。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进一步提高命题质量,全面推进基于核心素养的考试评价,注重考查学生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在真实情境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不同学科特点,合理设置试题结构,减少机械记忆试题和客观性试题比例,杜绝偏题、怪题;提高探究性、开放性、综合性试题比例,积极探索跨学科命题。加强对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实验操作的考试(考查)核查。
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知识和少数民族语文纸笔考试从2025年起实行自治区统一命题;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考试(考查)采用技能测试、现场展示等方式,命题、考试(考查)和具体实施细则由盟市制定。
6.考试时间。地理、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含体育与健康知识)科目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在八年级结束前完成考试(考查)。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历史、少数民族语文等科目纸笔考试在九年级第二学期进行,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6月下旬。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科目的专项运动技能测试以及艺术、信息科技、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考试(考查)在九年级第二学期组织实施;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七、八、九年级各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盟市确定。
7.考试组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纸笔考试科目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评阅试卷、成绩公布等工作,各盟市按要求开展考务组织与管理、成绩等第划定及成绩使用等工作。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考查)、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科技、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考试(考查)由盟市组织实施。
8.成绩呈现。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和少数民族语文作为中考计分科目成绩可以以“分数”、“等第”或“分数+等第”等不同形式呈现,其中使用“等第”呈现的科目成绩可以依据自治区提供的原始分数划定,也可以根据考生数量的比例进行划定;生物学实验操作、艺术、信息科技、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综合考查科目的成绩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各等第可根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需要赋相应分值,最高可赋20分。具体办法由各盟市确定。
每年7月上旬公布全区统考科目成绩;7月中下旬各盟市组织招生录取,具体时间由各盟市确定。
9.成绩使用。在校学生取得的所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初中毕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求由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到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招收录取新生,原则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部达到C等及以上,方可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初中学生毕业与学历认定,长期有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应届毕业生当届有效,非应届毕业生当年有效。九年级未毕业休学到下一年级的,八年级已考过的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
残障学生、身体有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参加有关科目考试,以及区外转入学生、回原籍报考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等,在成绩认定、招生录取等方面,由各盟市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内学生转出到区外,盟市教育局应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发展、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五个维度,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其中,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五个认同”、人生理想、遵纪守法、集体意识、爱护环境、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勤俭节约、尊重他人、自律自强等思想素质与品德发展方面的表现;学业发展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应用情况,以及学习兴趣、学习习惯、问题解决能力、合作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创新素养、信息素养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质情况、健康生活和心理健康等;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文化理解、艺术表现的能力;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及劳动素养和实践能力等。学生的标志性成果是评价学生发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可以纳入相应维度进行评价。
2.评价主体。按照服务育人、注重发展、科学评价、民主公开原则,坚持“谁了解、谁评价”“谁评价、谁负责”,积极吸纳教师、学生等参与评价,将评价有机融入到常规教育教学活动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本人、同学等。初中学校要根据评价内容,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细化评价要素,逐项确定每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记录方式等。
3.评价程序。严格规范写实记录、材料遴选、公示审核、档案生成、综合评定等评价程序,建立健全信息确认公示、投诉申诉、复议审核等监督保障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价工作客观真实、简便有效。
4.评价方式。鼓励初中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创新评价方式,将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互结合,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互为补充,保证评价主体在充分了解每一位被评价对象的基础上科学有效开展评价工作。主观评价可采用评语、问卷、量表等评价方式对学生成长情况进行描述。客观评价主要围绕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学生参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可测量、可量化的内容进行评价。
5.评价实施。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制度,各负其责协同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自治区另行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南》,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各盟市要建立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旗县(市、区)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初中学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一校一办法”。2022年9月1日起,在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全面实施。到2025年,全区实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基本依据的目标。
6.结果呈现及应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最终结果可采用“评语+等第”或“等第”形式呈现,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在2022年-2024年过渡期间,具备条件的盟市可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或依据。
(三)深化招生录取改革
积极构建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学校招生标准,完善统招、分招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
1.改革统招办法。积极探索使用分数、分数+等第、等第等多元化成绩呈现方式进行录取,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实行“等第”呈现,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减轻学生负担。具备条件的盟市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可开展普通高中录取计分科目试点工作,除语文、数学、外语和体育与健康科目外,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选择部分科目作为普通高中录取计分或等第评价科目。各盟市要制定并逐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具体使用办法,报考自治区示范高中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B等及以上;报考其他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C等及以上。
2.发挥分招政策导向作用。普通高中的分招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育人质量、办学特色、课程开设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分招名额要向城镇薄弱学校、农牧区学校倾斜。合理确定不同类别高中分招比例,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及属地内优质普通高中的分招名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70%,并逐步提高。普通高中分招指标具体分配办法由盟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根据学校发展进行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开展普通高中全部指标到校的改革试点。
3.规范自主招生。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可申请自主招生试点,制定招生章程和学生培养方案,详细列明招生类别、数量、标准以及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报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自主招生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学生,满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艺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以及哲学、历史、古文字等学科素养较高、特殊才能较突出、发展潜质较大学生的发展需求,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办学。自主招生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计划的5%-6%以内,具体比例及招生方式等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积极引导中职招生。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同步进行。将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积极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改革,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区域产业结构,统筹安排中等职业学校跨盟市域招生工作。采用免试注册入学等方式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创新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3+3”(中职3年、高职3年)、“3+2”(中职3年、高职2年)、五年一贯制(中高职5年一贯)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扎实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由分层向分类转型,为具有不同发展潜质的学生构建普职融通的成才立交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盟市要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的审核、备案、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四)规范招生组织管理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及普职招生工作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学校各类教育资源总量以及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核定并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2.保障招生机会公平。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同步报名、同步考试、同步录取”的原则进行招生。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根据“属地招生”原则,普通高中学校在规定区域内招生,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严格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
各地要结合高中分类发展定位,到2024年健全完善普通高中属地内招生办法。
3.严格加分项目管理。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落实“减项、降分”要求。到2025年,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规范盟市自主加分项目,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具体加分项目和分值由各盟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4.规范学业成绩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严禁用考试成绩给学校和教师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初中学校教师进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表彰奖励。加强考试信息管理,坚决杜绝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各种炒作行为,严禁利用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板、自媒体等渠道宣传炒作升学率、“中考状元”等。
5.规范录取批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分批次进行。原则上分为四个批次,各批次均为平行志愿,各盟市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提前批次:特色高中专项计划、艺术体育特长生和面向全自治区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2)第一批次:自治区示范高中和盟市示范高中、优质高中、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3)第二批次:其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4)第三批次:“3+3”、“3+2”及五年一贯制高职招生。
各盟市对新建普通高中可在招生范围、录取批次等方面实行特殊支持政策,设置3—6年过渡期,促进新建普通高中建一所、成一所、“名”一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主动作为,加强对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指导评价,相关学校要加大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凝聚共识、坚定信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深化教学改革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上好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体育与健康、艺术、信息科技、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课时。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数字化环境下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重构教与学流程,发展素质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质量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
(三)提升保障能力
自治区将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组建专业化的命题队伍,确保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严格命题、印制、运送、考试、阅卷、录取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试题和考试安全。盟市、旗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编制保障,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所需的师资、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消耗性实验材料的配置与供给。自治区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统一收费标准;盟市、旗县(市、区)自主组织考试(考查)的科目,自主确定经费事项,实行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建设。各盟市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验操作考试、体能与健康考试、艺术考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水平。
(四)完善招生机制
完善高中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分级负责、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五)强化监督问责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执行情况督导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各项规定,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任何高中阶段学校擅自提前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有偿招生、重复招生、抢拉生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完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理机制,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公众对改革的知晓度和理解度。要关注社情民意,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收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高考政策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开始执行。各盟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于2022年7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及各盟市历年执行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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