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河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拥有百余年办学历史,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在南京市设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在常州市设常州校区。学校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学校网址是https://www.hhu.edu.cn。西康路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江宁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佛城西路8号。常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河海大道1915号。
第三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年级在相应校区就读。学业合格者颁发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普通类、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协作计划、南疆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体育单招、台湾地区学测和港澳台侨联招等类型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为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二)制定学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体育单招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三)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四)定期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2024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690名,招生专业74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二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学校专业排序分采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依据考生投档成绩高低依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各省(区、市)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语数总分、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学校在遵循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前提下,将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十五条凡获得学校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2024年面向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等省(区、市)招生。
学校采用生源所在省份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校考。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艺术类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学校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省高考投档录取政策规定。具体招生计划以生源省份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大禹学院是学校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院,分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工程力学(大禹徐芝纶班)、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大禹强化班)4个专业(类)进行招生。
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均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包括: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学生按大类培养,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分流专业均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第十八条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2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河海里尔学院为河海大学和法国里尔大学(Université de Lille)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土木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学生。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区、市)招生。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按照国家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一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法语语种考生,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各专业(不含河海里尔学院相关专业和语言类相关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录取时,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无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我校地质工程、海洋科学和海洋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四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生源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5200-6380元(按专业收费),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河海里尔学院的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80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江宁校区、常州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西康路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750-14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有40余项学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覆盖面超过70%。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减、偿”八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构建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扎实做好精准资助和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子奋发成才。
第二十九条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25-1915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zsw.hhu.edu.cn
微信小程序:河海大学本科招生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55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